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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EPC项目的结算造价超概了吗?
出处: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4-05-07
这个EPC项目的结算造价超概了吗?

撰 写 | 郑立钧

      前 言
      本律师最近接受了一个有关EPC项目超概问题的咨询,项目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是对该项目的结算造价是否超概产生争议。目前EPC项目的结算超概问题是困扰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一个极为普遍但又难解的问题。现本律师从施工单位角度以此为例,与大家分享和交流,以期共同探讨这一难题的破解之道。
      基本情况
      A公司与B单位就某学校某中心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签订EPC施工合同,2023年3月23日A公司完成结算送审,送审金额为15000万元,不含索赔费用;2023年11月27日审计单位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核金额为12000万元。对于结算价款双方争议极大,其中最大的争议就是结算价款是否绝对不能超设计限额13500万元,超过设计限额是否就是超概。

      法律分析
      (一)分析依据: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3.1 本项目采用限额设计:建安工程费设计限额为13500万元,中标人须在设计限额范围内进行设计。
      3.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1、2(略)、3、建安费计算方法=(审核或备案后的工程量清单组价-暂估价-暂列金(预留金))*(1-中标下浮率)+暂列金(预留金)+暂估价。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本次招标范围内各单项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并经过审查后,交招标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及组价,作为合同价计算的基础。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一、投标报价报价要求(略);二、清单组价编制依据(略);三、清单组价确定(略);四、其他: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范围和内容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有权调整本项目所述工程内容和范围,但招标人调减金额不超过设计限额的10%。2.经审计的结算工程款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否则发包人只按经批准的设计概算金额支付。3.工程量清单、组价的核对:(1)-(4)(略)(5)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

      2.施工合同
      通用和专用条款第15条变更、16条价格调整、17.1合同价格,专用条款第17.5.1(2)(略)
      
      3.2018年10月18日,B单位主管部门批复的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为16000万元。

      (二)法律分析
      1.根据1.3.1和3.2.4的约定,建安工程费是指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费用。故本项目中的设计限额13500万元也是指经下浮后的费用;
      2.本项目虽有设计限额13500万元的约定,但根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范围和内容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有权调整本项目所述工程内容和范围,但招标人调减金额不超过设计限额的10%。”和“经审计的结算工程款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否则发包人只按经批准的设计概算金额支付”的约定,可以理解为在招标人调整本项目所述工程内容和范围的情形下,设计限额是可以调增也可以调减的,但调减的金额是不能超过设计限额的10%,而调增的金额只要不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16000万元就可以了。
      3.设计限额调增(13500万元<设计限额<16000万元)后,根据“本次招标范围内各单项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并经过审查后,交招标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及组价,作为合同价计算的基础。”的约定,该项目具体实施中,双方编制的14900万元清单的合同额并未超过设计限额。
      4.即便根据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7.1.2的约定,双方编制的14900万元的合同额为固定总价,但该固定总价也不是绝对的固定。在满足施工合同约定的可调整价格的情形时,如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16条等,该固定总价仍是可以调整的,当然也包括调增,而且根据“经审计的结算工程款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否则发包人只按经批准的设计概算金额支付。”的约定,这种调增最终所致的结算总价只要不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16000万元就可以了。
      5.虽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但该约定并未明确此处的审计部门就是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审计单位,此处的审计也可理解为社会审计,审计部门也可理解为社会上的造价咨询公司。故如果本案成讼,那么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结算造价的可能性很大
根据以上分析,本律师认为本工程结算造价超设计限额并非就是超概。本工程设计限额并非不能突破。因此本工程A公司的送审结算造价15000万元并未超概,且假定最终的结算造价确定为15000万元也没有超概。

      管理启示
      EPC(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组合,中文叫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我国目前推行的最主要的一种工程总承包模式,是指由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规定,承担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营等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项目模式。对于传统的施工企业,特别是民营施工企业来讲,这种承包模式相较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可能稍显陌生,进而对这种模式所内含的法律风险认知不够,极易以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风险管控方式去应对,最终落得应对徒劳,项目亏损的结果。故我们建议广大的施工企业在承接此类工程时,最好从招投标环节开始便能聘请专业的律师介入,提前预判风险,进而防范风险,为企业争取尽可能多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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